事项序号 |
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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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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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组织市级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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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凡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病残儿,除县级鉴定范围外的由市级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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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病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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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3.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冀人口发〔2013〕10号);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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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2.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史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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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1.村级进行摸底调查,乡级统一向县级申报,县级受理后开展资料审查、社会和家系遗传性调查,并组织集中鉴定;2.县级将初步鉴定符合诊断标准的资料上报市级,由市级开展受理和审查资料;3.由市级组织专家,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条件的病残儿进行市级集中鉴定;4.将最终的鉴定结论及时反馈相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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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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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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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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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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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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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01号 |
受理接待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5218871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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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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