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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597
事项分类
资格证明
事项名称
组织市级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服务对象
凡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病残儿,除县级鉴定范围外的由市级鉴定。
受理条件
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病残儿
实施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3.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冀人口发〔2013〕10号);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申请材料
1.《河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2.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史资料。
办事流程图
1.村级进行摸底调查,乡级统一向县级申报,县级受理后开展资料审查、社会和家系遗传性调查,并组织集中鉴定;2.县级将初步鉴定符合诊断标准的资料上报市级,由市级开展受理和审查资料;3.由市级组织专家,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条件的病残儿进行市级集中鉴定;4.将最终的鉴定结论及时反馈相关县市区。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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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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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保健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01号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5218871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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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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