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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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661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公司章程、清算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备案
服务对象
 公司
受理条件
 /
实施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十七条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
受理单位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内资);邢台市冶金北路916号5楼515室(外资)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9:00-17:00
联系电话
 0319-2686519/2129578
网上办理地址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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