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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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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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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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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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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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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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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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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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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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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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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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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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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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
受理接待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686519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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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