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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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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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著名商标(延续)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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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商标注册人为河北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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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该商标注册人为河北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3.该商标所指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多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4.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领先;5.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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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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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书;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3.证明申请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质量情况的有关材料;4.证明申请认定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资料;5.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广告宣传的有关资料;6.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7.与申请认定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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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商标持有人申请——县局指导并上报市局——市局申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向省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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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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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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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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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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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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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冶金北路916号6楼611室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129629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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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