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690
事项分类
公共安全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服务对象
事故责任及相关单位、人员
受理条件
符合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要求
实施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二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七条;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TSG03-2015)(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1月20日颁布)
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使用单位立即报告。
办事流程图
见附页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60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1089号801室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
0319-2608708/2608709
网上办理地址
备注
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