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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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71
事项分类
公共教育
事项名称
市直义务段教育(含特教)休学、复学办理
服务对象
公民
受理条件
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休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提出复学申请。
实施依据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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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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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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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30天
受理单位
受理地点
市直义务段学校政教处(见附件1)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见附件1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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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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