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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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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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食品、保健食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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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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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检测要求的产品(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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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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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委托检验送样人员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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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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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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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食品、保健食品检验(委托检验)的收费标准为:4-386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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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3〕37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二零零一年度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2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定第四批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68号)、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纯净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冀财综〔1999〕7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二批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财综〔199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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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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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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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1089号邢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业务室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070788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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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保健食品检验限重金属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