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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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748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空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申请材料
1.使用申请书;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4.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办事流程图
提供备案资料—审核—备案登记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半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战结合管理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999号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受理接待时间
6-9月份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他月份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2606512
网上办理地址
备注
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