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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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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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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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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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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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空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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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使用申请书;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4.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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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提供备案资料—审核—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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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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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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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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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半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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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战结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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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999号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受理接待时间 |
6-9月份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他月份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606512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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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