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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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804
事项分类
住房保障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自住住房(二手房)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
受理条件
有符合提取条件的行为和资料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取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以内夫妻双方的首套房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书面单身承诺,办理非首次提取时除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必要的婚姻证明外,不需再提供其他手续。5.未婚子女购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未婚承诺、同一户口本或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出具书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
办事流程图
申请→受理调查→审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受理地点
详见附表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
0319-12329
网上办理地址
http://60.6.241.91:777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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