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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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815
事项分类
住房保障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
受理条件
有符合提取条件的行为和资料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取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材料
1.公证部门(或法院)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者死亡职工单位出具的《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市中心统一制作格式)。2.领取人(应为继承人之一)身份证。
办事流程图
申请→受理调查→审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受理地点
详见附表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
0319-12329
网上办理地址
http://60.6.241.91:777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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