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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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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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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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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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有符合提取条件的行为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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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取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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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公证部门(或法院)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者死亡职工单位出具的《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市中心统一制作格式)。2.领取人(应为继承人之一)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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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申请→受理调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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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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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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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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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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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受理地点 |
详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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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
联系电话 |
0319-12329 |
网上办理地址 |
http://60.6.241.91: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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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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