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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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818
事项分类
住房保障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
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受理条件
有符合贷款条件的行为和资料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公积金机构和委托行各留存1份);结婚证内容错误无法证明借款人夫妻关系的,提供可以证明借款人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或本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2份,借款人及配偶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积金机构留存原件不再退还,委托行留存复印件1份)、首期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公积金机构和委托行各留存复印件1份):(1)市区需要提供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印制的网签备案合同;未实行网签备案的县市,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首期付款证明需提供加盖售房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正规发票或有效收据。5.担保资料。其中以公积金质押担保的,提供质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房产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管理部调查核实后认定的房产价值认定书2份。6.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1)借款人属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需由借款人出具书面单身承诺。对单身情形的,各管理部根据借款人的户口本,同时结合征信情况,综合确定。对离异未再婚的另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2)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全国统一制式《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业章,有效期二个月。(3)干部身份女职工在测算公积金贷款期限时,提供干部履历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证明。(4)对配偶在外地,当事人不能亲自来办理贷款的,需出具公证部门授权委托书。
办事流程图
申请→受理调查→审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受理地点
详见附表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
0319-12329
网上办理地址
http://60.6.241.91:7777/
备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邢台公积金,进行公积金各项业务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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