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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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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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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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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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3至2015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履行了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2.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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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第4号)第八条商务部、发改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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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企业申请报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出具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本年度前三季度会记报表和纳税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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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当地发改部门请示文及相关材料→转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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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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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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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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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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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发改委财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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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3号楼市发改委财贸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3288029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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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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