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项目编码 |
023001 |
||
项目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
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
||
实施依据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