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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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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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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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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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散装水泥办公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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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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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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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粉磨站)、使用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等),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条:基建、技措、技改和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预算水泥总用量,按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无法提供工程预算水泥总用量的,按建筑总面积折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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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8日起执行)第三条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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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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