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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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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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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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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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基层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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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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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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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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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发布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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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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