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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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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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在采购工作中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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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财政局(农业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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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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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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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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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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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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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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