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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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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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未封闭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且不符合安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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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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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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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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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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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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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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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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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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