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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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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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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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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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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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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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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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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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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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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