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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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1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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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洞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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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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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城区河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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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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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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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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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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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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