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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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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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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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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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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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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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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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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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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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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