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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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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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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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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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园林局、市政维护管理处、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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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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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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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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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年7月18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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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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