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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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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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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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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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出租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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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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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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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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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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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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