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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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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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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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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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出租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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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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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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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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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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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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