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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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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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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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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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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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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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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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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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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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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