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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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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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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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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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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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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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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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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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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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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