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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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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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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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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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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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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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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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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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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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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