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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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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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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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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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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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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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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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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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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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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