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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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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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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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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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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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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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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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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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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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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