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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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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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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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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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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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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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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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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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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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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