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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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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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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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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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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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印刷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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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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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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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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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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