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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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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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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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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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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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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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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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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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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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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