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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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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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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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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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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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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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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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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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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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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