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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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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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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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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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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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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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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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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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3年12月4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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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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