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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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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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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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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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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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音像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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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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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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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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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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