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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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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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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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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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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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出版单位、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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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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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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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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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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