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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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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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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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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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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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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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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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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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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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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