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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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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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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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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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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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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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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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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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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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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