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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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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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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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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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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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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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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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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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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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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