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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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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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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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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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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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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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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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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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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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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