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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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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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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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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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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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光盘复制单位、复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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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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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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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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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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