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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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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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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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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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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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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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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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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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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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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