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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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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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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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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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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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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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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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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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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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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