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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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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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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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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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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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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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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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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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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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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