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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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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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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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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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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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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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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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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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51号令,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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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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