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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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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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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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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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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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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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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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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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51号令,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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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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