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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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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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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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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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法规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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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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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7日;承诺时限: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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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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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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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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