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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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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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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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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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科学技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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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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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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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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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二条(修订后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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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下放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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