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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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7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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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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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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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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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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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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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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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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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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