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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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7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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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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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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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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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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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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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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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员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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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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