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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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2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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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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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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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安全监督管理三科、规划科技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事故调查科、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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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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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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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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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第13号令)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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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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